反洗钱宣传月:反洗钱知识宣传

【概念篇】

洗钱就是通过隐瞒、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,通过某种手法把它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。主要包括提供资金账户、协助转换财产形式、协助转移资金或汇往境外等。

通过各种方式掩饰、隐瞒毒品犯罪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、恐怖活动犯罪、走私犯罪、贪污贿赂犯罪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、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,将构成洗钱罪。清洗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也受刑事法律追究。

【形式篇】

常见的洗钱形式:

成立空壳公司洗钱,这是最典型也是最常用的洗钱模式。

化名存款或购置金融票证洗钱。

违规转账洗钱,通过金融机构将非法资金混入合法资金。

利用进出口贸易洗钱,利用高卖低买等手法向国外转移赃款。

成立外资公司或利用外汇黑市跨国洗钱,洗钱后以外商身份回国投资。

骗税洗钱。成立假企业,搞假出口,骗取退税后将非法资金通过多种渠道分散转款。

利用关联单位洗钱。

异地大额套取现金洗钱。

通过地下钱庄洗钱。

通过保险公司洗钱。投保后以退费、退保等合法形式回收赃款。

利用拍卖行、珠宝商等特定非金融机构洗钱。

以民间借贷形式洗钱。

通过频繁的证券期货交易洗钱。

利用国有企业改制洗钱。低价转让出售国有企业产权,将国有资产离析后转入私人企业。

【危害篇】

洗钱严重威胁着我国的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,一是动摇社会信用,为金融危机埋下祸根;二是社会财富大量流失境外,主要有贪污腐败的赃款外逃和企业转移利润逃税等;三是破坏社会稳定,给社会带来极大的不安全因素;四是干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。

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,国内经济与世界经济日益融合,经济犯罪集团化、犯罪分工专业化以及犯罪行为国际化的背景下,加强反洗钱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

【法规篇】

反洗钱的刑事法律制度

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六)》(2006年)中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,明知是毒品犯罪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、恐怖活动犯罪、走私犯罪、贪污贿赂犯罪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、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,为掩饰、隐瞒其来源和性质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:

()提供资金账户的;

()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、金融票据、有价证券的;

()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;

()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;

()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。

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
按照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,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反洗钱的行政法律制度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》(2006)、《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》(2006)、《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》(2006)、《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》(2007)、《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》(2007)、《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》(2012)是金融机构和有关行政机关做好反洗钱工作最主要的行政法律依据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》采取双罚制原则,既对金融机构实施行政处罚,又对直接负责的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。

根据金融机构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、情节及后果不同,分别处以责令金融机构限期改正;对金融机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(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,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)罚款,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、高级经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(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,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)罚款;建议有关金融监管机构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,取消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、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,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。

《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》第四十九条规定:支付机构违反本办法的,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》第三十一条、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;情节严重的,由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《支付业务许可证》。

【社会篇】

反洗钱工作具有长期性、复杂性、涉及多个领域,需要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和支持配合,反洗钱工作必须尽快建立协作机制,特别是需要司法部门、相关职能部门、资金密集型行业主管机关、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。

关注洗钱,公民有责。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,了解反洗钱知识,并积极对涉嫌洗钱犯罪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。

公民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,不得随意出借身份证件、账户等为他人办理金融业务,不得为洗钱活动提供方便,避免因协助洗钱而触犯法律。

公民在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,应积极配合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,按要求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及资料,理解金融机构的业务处理程序,并可以完全信任金融机构不会随意泄露您的个人信息,不会因为反洗钱而侵犯您的任何合法权益。

       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,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公安机关举报。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。
2016.09.05